我國憲法第78條規定:「司法院...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。」惟在現行實務中,統一解釋法令,除由大法官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及其他相關條文處理外,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也擔負重要的任務。如今,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這項業務已由大法庭制度正式承受;然因制度創制伊始,成效如何,尚待觀察。職是,藉由此一契機,本堂課在本學期中主要將進行有關統一解釋法令制度之議題的討論。此外,由於審判權衝突在某種程度上,實與各法院對特定案件之審判權歸屬問題的看法有所爭議所致,其如何解決,與統一解釋法令甚為接近。在這個脈絡下,審判權衝突之解決機制同樣將與本學期中一併研究。 |